請慢慢細讀每天指定的經文至少兩遍,然後反複思考問題。
第九誡 (20:16)
(1) 按原文第九誡是:“不可作假見證陷害「鄰舍」” ,清楚的指到這些誡命是頒佈給這「約的群體」,他們是互為「鄰舍」的;既是這樣,干犯「鄰舍」的罪是否特別可惡?為什麼?
(2) 一般而言,作假見證的動機可會是什麼?
(3) 這罪所引來的是什麼刑罰?(參申19:16-21) 為何如此嚴重?
(4) 這誡命對施法公正方面有什麼重要的意義?
(5) 「假」可譯為說謊、欺騙或欺詐;這誡命在申命記5:20重述時所用的「假」字則可譯為無有、空空的、無價值的或空虛的(見Durham, 296) 。昨天的靈修默想小篇提到十誡的焦點和精義原是內心的;這第九誡的精義又是什麼?有什麼重要性?
馬太福音22:34-40
(6) 你認為誡命是否有輕重之分?為什麼?
(7) 在引用申命記6:5和利未記19:18時, 主耶穌怎樣把十誡總結起來?
(8) 主耶穌說:「其次也相彷」;祂說的相彷是什麼意思?
(9) 主耶穌指出「這兩條誡命是律法和先知一切道理的總綱」。同時祂稱其一為「第一」,其二為「其次」。這兩條誡命的關係是如何的呢?
(10) 今天作為基督徒,我們與十誡的關係又該如何?
(11) 今天對你主要的提醒是什麼? 你可以怎樣應用在你的生命中?
「不可作假見證陷害人。」 (出20:16)
不少的解經家提醒我們,在思想和應用十誡時,要明白十誡當時是向這與神立約的新群體頒布的。一方面是向他們顯示耶和華的屬性,另一方面是為以色列人訂定一套相當全備的民事、刑事、宗教律法;同時更是要藉這些律法叫他們與列國有別。因此,以色列人是極蒙福的。但在這福份的背後,也有當承擔的重任—就是不但要向他們獨一的神忠心,用時也要向這約的群體中的每一個人,即是他們的鄰舍忠心。故此,干犯這些律法,不單是不守與神立的聖約,同時亦是干犯了與鄰舍的聖約。
約書亞記第七章所記的亞干的罪是典型的例子;因一人的罪,整個約的群體同受牽連。對神的不忠,也就是對群體的不忠。因為在這聖約中,每一個人是別人的鄰舍,與居住的距離無關。
第九誡和緊接的第十誡都以鄰舍為中心,刻劃出他們之間的關係。雖然,第九誡特別提到假見證或謊言,其嚴重性更在乎作在這約的群體中的一份子。這意識是超越愛國、民族的情懷,乃是屬靈的真理,基於神向他們的先祖亞伯拉罕所作的應許、所立的約。
第121日
請慢慢細讀每天指定的經文至少兩遍,然後反複思考問題。
(1) 神為何要用這樣可怕的情景向百姓顯現?你認為祂要達到什麼目的?(參20:20)
(2) 你認為神達到祂的目的沒有?
(3) 我們常常把幽暗與罪惡相連,但20:21卻叫我們對幽暗有另外的體會。是什麼體會?
「約書—敬拜的條例」(參今天的靈修默想小篇)
20:22-26是把十誡引伸的第一段,是關乎第一和第二誡命,即與敬拜耶和華有關的:
(4) 20:22-23如何作第一和第二誡的引伸?
(5) 神在此顯出祂對以色列人所擔心的是什麼?
(6) 祂的擔心(包括今昔)是否多餘?
(7) 20:24指出他們以獻祭來敬拜神並非單是禮儀,乃是會帶來神的賜福的。那麼,我們今天的敬拜又如何?
(8) 為何不許用鑿成的石頭(dressed stones/NIV)作祭壇(這是迦南人祭神的慣例—參Childs, 266) ?其屬靈的精義是什麼?
(9) 為何不許祭壇有臺階?其屬靈的精義又是什麼?
(10) 今天對你主要的提醒是什麼? 你可以怎樣應用在你的生命中?
「 又將約書念給百姓聽。他們說:耶和華所吩咐的,我們都必遵行。」 (出24:7)
當我們研讀在十誡之後繼續頒佈的律法時,我想先指出:
1. 從神領受了十誡之後,摩西尚要上西乃山繼續與神會面。在這段不短的時刻,長老們是需要曉得怎樣領會和應用十誡來領導百姓,並在他們中間作判決(24:14) 。部份的解經家認為24:7所論到的「約書/Book of Covenant」就是指到在20:22 – 23:33所記載的條例,供長老們立時的應用。及後在出埃及記25章開始,到利未記等所記載的律例,則是摩西及後繼續從神領受的。
2. 我們在這新約時代來看這些律法時,要明白這些律法大概可以劃分三類:(1) 宗教的禮儀、(2) 國法、和(3) 反映神屬性的道德的律例。新約聖經清楚指出,基督耶穌已滿足了第一類的律法要求(參希伯來書10章) ;國法是與文化、時代有關的(如所判罰的價錢會因世代改變) ;但反映神屬性的道德律例則是超越時代、文化,和不能更改的。
3. 在讀到第二類—國法時,我們要知道以色列人是有幾百年身處埃及人之中,現在和及後進迦南地,也是被外邦的文化和風俗所包圍。故此,我們讀到神所頒佈的律法在一些地方,如奴隸的制度方面,沒有完全的取締,反放重在立例管制和保護這些弱群。這絕不等如說神讚同這些制度。主耶穌就清楚的指出,律法容許發離婚證書絕不等如神讚同離婚(見可10: 2-12)。
請慢慢細讀每天指定的經文至少兩遍,然後反複思考問題。
昨天的靈修默想小篇已提到,這些條例絕不是反映神同意奴隸的制度:
(1) 你認為淪為奴僕的原因包括些什麼?
(2) 身為奴僕的困境包括什麼?
(3) 21:2-3給奴僕的保障包括了什麼?
(4) 你對21:4感到為難嗎?在這情況下,那奴僕可有什麼選擇?
(5) 21:5-6所列的法律程序是要保障什麼?
(6) 這裡又給予女奴僕什麼保障,特別是:
a. 若與主人的關係不佳又如何?
b. 把她賣給外邦人為何後果會如此嚴重?
c. 若被收為主人的媳婦又有什麼保障?
(7) 雖然神沒有立刻取消奴隸的制度,這些條例的精義和教訓是什麼呢?與古時一般奴隸制度有什麼不同之處?
(8) 今天對你主要的提醒是什麼? 你可以怎樣應用在你的生命中?
「你若買希伯來人作奴僕,他必服事你六年;第七年他可以自由,白白的出去。」(出21:2)
神所頒佈的律法在乎給與以色列人這新群體一套能穩定社會、反映神的屬性的律例。但鑒於他們是被周圍的古代近東的文化和習俗所圍困著,神沒有一次過的取締一切與祂屬性相違的制度;奴隸制度是其中之一。Jonathan Hill就這樣說:「按古代社會是建基於奴隸的制度,(此時的) 取締會使社會崩潰。」
但是,按著神的時候,因著基督教的伸展,在羅馬帝國崩潰後不久,奴隸制度也隨之息微,卻在第十七、十八世紀重新興盛。就在此時,神在英、美兩地興起了不少基督徒,在政治和宗教的層面,推行取消奴隸制度運動。不過這是一場艱苦、邁長的爭戰。容許我與你們分享約翰衛斯理所發表著名的His Thoughts upon Slavery文章的片段:
「讓我坦白的對你說—我是必須說的,因愛驅使我,是愛你的愛,也是愛你所關心者的愛—到底有沒有神呢?你知道是有的。祂是否公正的神呢?這樣,是必須有懲罰的,讓公義的神按每人所作的施報。那麼,神給你的報酬將是什麼呢?要及早思想,趁你尚未丟進永恆!現在就要思想“因為那不憐憫人的,也要受無憐憫的審判” 。
你是人嗎?那麼,你應有人的心。但是你真的有嗎?你的心是什麼造的呢?難道憐憫的原則不存在嗎?你從未感受過別人的痛楚嗎?你沒有同情心嗎?從未知人間疾苦?從未同情困苦者?看到流淚眼、沉重心、流血身和殘缺肢,你的心仍是如石、如獸嗎?你是像虎眼的觀看嗎?當你把那些在呻吟的推下船或把那些可憐的殘軀投入海中,你沒有悔意嗎?你沒有一滴眼淚或發出一聲的歎息嗎?現在尚無悔意嗎?若仍沒有,你就必要繼續,直到你的罪惡滿貫;那時偉大的神要待你,像你待他們一樣,要你承擔他們的罪。到那日,所多瑪和蛾摩拉所受的,比你還容易受呢!但若你的心稍欲悔改,要知道是神愛的呼召。如果今天你聽到祂的聲音,不要心硬—今天要決志,靠賴神,逃命吧—不要看重金錢!人還能用什麼換取生命呢?不論有何損失,不要喪掉靈魂:沒有能填補這損失的。立刻離開這可怕的行業。無論如何,要作誠實人……
阿,愛的神,祢是愛每一個人的,祢的作為充滿憐憫:祢是眾人靈魂的父,又是滿有憐憫的:祢是從一本造出地上萬民:憐憫這些失喪的人、被看為世上渣滓的!起來,幫助這些無助、血濺大地如水的人。他們豈不也是祢手的工作嗎?豈不也是祢兒子的血所買贖的嗎?激動他們在被擄之地向祢呼求;讓他們的怨聲達到祢面前、進到祢耳中!讓那些領他們到被擄之處的都同情他們,使他們的被擄變成如南方的河流。阿,掙脫他們的鎖鏈、更是他們罪的鎖鏈。祢是眾人的救主,叫他們得自由,他們就得真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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謀殺 (21:12, 14)
(1) 殺人者逃往祭壇的用意何在?(可參王上2:28-35,1:50-53) 為何無效?
誤殺 (21:13)
(2) 為何說是「神交在他手中」?
(3) 你可知誤殺的「刑罰」是什麼?(見民35:25)
(4) 為何誤殺和謀殺的判決如此不同?豈不都是奪了人命嗎?
孝敬父母 (21:15, 17)
(5) 為何打父母或咒罵父母竟與殺人同罪?
拐帶 (21:16)
(6) 為何拐帶也是如此嚴重的罪?拐帶的罪可惡之處在乎什麼?
嚴重卻不至死的暴行(21:18-27)
(7) 這些罪行一般的刑罰是什麼?(見21:18-19)
(8) 這些判決的精義是什麼?
(9) 為何卻為奴僕另立條例?(21:20-22; 26-27)
(10) 你認為這些條例是在乎歧視或是保障?為什麼?
(11) 關於孕婦受傷的條例又是什麼?(21:22-23)
(12) 你對21:23-25所列出的有什麼感想?(請注意:這些是給判官判決的原則,以防暗用私刑!)
總意:
(13) 請重溫以上的條例,看看其總意是什麼?與馬太福音5:21-26有何干?
(14) 今天對你主要的提醒是什麼? 你可以怎樣應用在你的生命中?
「若有別害,就要以命償命,以眼還眼,以牙還牙,以手還手,以腳還腳,以烙還烙,以傷還傷,以打還打。」(出21:23-25)
有些人讀到摩西的律法,認為我們的神是一個熱衷報仇的神,而那些篤信聖經的,一定是好戰、充滿仇恨的人。我只能用耶穌在登山寶訓中所說的來回答他們:「你們聽見有吩咐古人的話說」,意思是他們對神的律法,只屬道聽途說而已,而不明白摩西律法的真義,因而也不明白神的心意(太5:21) 。
就如以上的經文:出埃及記21:23-25—以牙還牙的吩咐。清楚的,這是給長老和審判官的吩咐,以至他們能公正的作出判決,更要阻止私人報仇。這些吩咐是在乎叫審判者要按罪行的嚴重的情況作出相等的刑罰—不能矯枉過正,也不是以報仇作為出發點。就如奧古士丁所指出:「這些話語在乎中庸之道,以至刑罰不會大過所受的損害。」 (On the Lord’s Sermon on the Mount, 1.19.56)
其實這正是主耶穌在馬太福音5:38開始所解釋有關對我們要愛鄰舍的要求:祂的心意是要我們不單是遵守這誡命所定索償的限制,更是要超越我們容忍的限度—願意雙倍受打(轉過左臉)、雙倍被奪(連外衣也交出) 、雙倍被辱(多走一里) 。第四/五世紀的先賢John Cassian稱之為“雙倍的受屈/redoubling of mistreatment” 。
不過,主耶穌這樣吩咐我們把容忍的量度擴充,並非不能做到的:祂不是要我們多失一肢、任人奪妻兒、或強行百里。祂是希望我們模仿祂容忍的愛,以至能贏取鄰舍的心。這是這些律法真正的精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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疏忽牛隻引至的死亡 (21:28-32)
(1) 為何觸死人的牛其肉不可吃?其精義何在?
(2) 在什麼情況下,牛的主人需負責任?為什麼?
(3) 為何牛的主人的命可以用價銀贖?(該是回應死者家人所要求)
(4) 按解經家Keil 和 Delitzsch說:「古時的國家都有規定因牲畜傷人或殺人如何處理牲畜的法例,卻沒有(像舊約聖經這樣) 要主人負責的例條」(Pentateuch, 410) 這個特點可以叫我們領會神什麼心意呢?
疏忽引至牲畜的死亡 (21:33-36)
(5) 這裡除訂定公平賠償的條例外,還發出了什麼警告或提醒?
(6) 今天,我們可以怎樣應用在日常的生活?(駕車又如何?)
總意:
(7) 請重溫以上的條例,看看其總意是什麼?
(8) 與利未記19:18有何干?
(9) 今天對你主要的提醒是什麼? 你可以怎樣應用在你的生命中?
「人若知道這牛素來是觸人的,主人竟不把牛拴著,他必要以牛還牛,死牛要歸自己。」 (出21:36)
在讀到這「約書」中有關日常生活的條例時,我發覺神不單看重我們要怎樣待我們的鄰舍,更要我們小心自己所行的,不至叫鄰舍受虧損。換句話說,無論我們作什麼事,都要想及我們的鄰舍。這就叫我想起賈艾梅,她稱這種生命為「愛之道」—要常常警覺,不至傷害身邊的人。讓我今天與你分享她在這方面的領受:
“若我對別人的需要不夠體貼,或對他們的感受,或甚至他們小小的軟弱毫無感覺;若我沒有留心注意他們所受的小小傷害,因而失掉機會去撫慰、幫助他們;若我破壞了家庭中彼此間的和諧,那我就還是絲毫不懂加略山的愛。”
“若我對別人所做的事情缺乏興趣;若我一心只想到自己的特別工作;若別人的重擔不是我的擔子,他們的喜樂也不是我的喜樂,那我就還是絲毫不懂加略山的愛。”
“若我不容許一個朋友享有「假定無過/the benefit of the doubt」的權利,常從最壞的一面而非最好的一面來揣想他的所言所行,那我就還是絲毫不懂加略山的愛。”
“若我很容易生別人的氣,若我滿足於只維持一種冷淡而不友善的關係—即使有可能建立真正的友誼—那我就還是絲毫不懂加略山的愛。”
“若我輕看主召我來服侍的那些人,閒話他們的缺點、藉此有意無意地陪襯出自己的優點;若我擺出一副高人一等的臉孔,卻忘記了「使你與人不同的是誰呢?你有甚麼不是領受的呢?」我就還是絲毫不懂加略山的愛。”
“若我會從取笑別人中得到樂趣;若我會在談話或甚至思想中奚落他人,那我就還是絲毫不懂加略山的愛。”
“若在服待主的團契中,我歇力吸引某個朋友與我特別親密,以致其他的人有被遺棄的感覺;若我的友誼不是吸引其他的人更深入團契,而是吝嗇狹窄(給我自己,為我自己) ,那我就還是絲毫不懂加略山的愛。”
請慢慢細讀每天指定的經文至少兩遍,然後反複思考問題。
不可偷盜(22:1-4)
(1) 這是第八誡不可偷盜的引伸,但21:2的條例似更著重第六誡。原因何在?
(2) 為何牲畜是否存活與賠償多少有關?
疏忽引至財物的損失(22:5-6)
(3) 第5和6節在動機上有什麼不同?
(4) 為何刑罰卻是一樣?
看管有責(22:7-13)
(5) 代管的財物被盜,若未能找賊,該如何處理?
(6) 代管牲畜的死亡和被盜,在處理上有何不同?
(7) 以上條例精意何在?這樣是否叫人不願意作好鄰舍呢?為什麼?
(8) 今天對你主要的提醒是什麼? 你可以怎樣應用在你的生命中?
「人若遇見賊挖窟窿,把賊打了,以至於死,就不能為他有流血的罪。若太陽已經出來,就為他有流血的罪。」(出22:2-3)
我一直以來都認為為保衛自己和財產而傷害或殺死入屋偷盜者是公道的,直至我讀到出埃及記22:3。解經家Brevard Childs 說:「照我所知,沒有其他的(古代)律法似乎有對盜賊的生命同樣的關注。」(Childs, 474)
第四世紀的先賢Chrysostom對這律例作了以下的評論:
「所以,被捕的盜賊要賠四倍,但那用暴力的比偷盜還差。如果那偷盜的要償還四倍,那勒索的豈不應賠十倍或更多嗎?就是他,也可以依法贖罪,不過若他行善賙濟,卻不會有賞賜的。所以撒該說:“我把所有的一半給窮人;我若訛詐了誰,就還他四倍。” 若然在律法之下該還四倍,在恩典之下豈不應還更多麼?若是這樣,那用暴力的豈不應比那偷盜的償還更多嗎?」
(Homilies on the Gospel of Matthew 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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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一段是一些重要及普遍的社會責任條例:
第七誡的引伸(22:16-17, 19)
(1) 這條例是在乎澄清第七誡不可犯姦淫:如果是與已婚者發生性行為,是屬犯姦淫,須判死刑(申22: 23,24) 。這裡所指是因被誘(或說服) 而產生彼此同意的婚前性行為。這條例顯出神是怎樣看任何婚前的性行為呢?
(2) 與獸淫合所顯示的是什麼的惡?為何要被治死?
第一、二誡的引申(22:18,20)
(3) 在這「約的群體」中,行邪術的可惡和嚴重性在乎什麼?
(4) 在這「約的群體」中竟祭祀別神,其可惡和長期後果的嚴重性何在?
弱群之一:寄居者(22: 21)
(5) 這條例的原委是什麼?
(6) 寄居者是弱群,需受保護?(試把移民的難處或處境列出) 。
(7) 舊約聖經至少有33處提醒以色列是不可欺壓寄居者,要以公平看待。為何神如此看重寄居者?
(8) 主耶穌在「道成肉身」時,怎樣與寄居者看齊?(尚記得祂剛出生後就寄居埃及嗎?)
弱群之二:孤兒、寡婦(22:22-24)
(9) 為何稱孤兒、寡婦為弱群?他們在舊約時的處境有什麼特別困難之處?
(10) 詩篇68:5說:「神在他的聖所作孤兒的父,作寡婦的伸冤者」是什麼意思?為何舊約有至少24次提及他們?
(11) 讀到這些吩咐,你對寄居者、孤兒和寡婦應有什麼不同的態度呢?
借貸(22: 25-27)
(12) 為何借錢給神的百姓是不能收取利息的呢?
(13) 如果你曾如此,現在該當如何?
今天對你主要的提醒是什麼? 你可以怎樣應用在你的生命中?
「人若引誘沒有受聘的處女,與他行淫,他總要交出聘禮,娶他為妻。若女子的父親決不肯將女子給他,他就要按處女的聘禮,交出錢來。」(出22:16-17)
在今天縱慾的社會中,讀到美國高中學校學生濫交的統計數字,實在叫人驚訝,但讀到連自稱福音派信耶穌的青年人的婚前性行為竟與未信者相仿,就實在叫人驚訝。雖然如此,這卻不能改變聖經對婚前、婚外性行為的禁止,因為男女身體的交接在神的眼中是神聖的。
就是在以色列人剛成為獨立的民族與國家時,神在此處已表明,男女在兩人情願之下所作的交配,已把二人聯為一體。這裡(即出22:16) 的條例,是與二人有否委身的意願無關;既有交配的行為,二人必須立刻成親、成為夫婦。
不過,這個條例絕非說神是容許婚前的性行為的,而22:17的條例也絕不否定二人已成一體的事實。22:17的條例正肯定了這事實:當為父的不把女兒許配給這男子(相信是為女兒的好處),他是決定自己供養這女兒,願意她一生不嫁(參申22,就可知以色列人對處女的看重),故此行淫的男子仍需要付聘禮的金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