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週我們會完成研讀民數記,並開始研讀舊約列王紀上。請慢慢細心讀每天指定的經文至少兩遍,然後反復思考問題。
雖然這一章甚是冗長,但主要內容記載以色列人這四十年從出埃及後,直到他們到達迦南邊境的路程(或譯站口)。值得留意的是,這路程列出的42個站口。
33:1-2—神的吩咐
(1) 為何聖經這裡稱這路程為站口(stages) ?這名稱含有什麼意思?
(2) 為何神刻意吩咐把這些站口記錄下來?這可有什麼屬靈的信息?
33:3-49—42個站口
(3) 在記載他們離開埃及時,提到以下的話可有什麼意義?
a. 在一切埃及人眼前昂然無懼的出去?
b. 埃及人正葬埋他們的長子?
c. 耶和華也敗壞他們的神?
(4) 這冗長的記述(共42個站口) 讓我們對路程有什麼領會,特別是:
a. 路程的艱辛?(見申1:19)
b. 神的恩典?(參申1:31; 32:10ff)
c. 所得的管教?(參民32:10-13; 33:38)
d. 選錄這42個站口:按解經家Wenham指出,這42個站口可分為六個階段,每段七個站口,表示「完全/perfect」之意。你意下如何?
33:50-56—趕出、拆毀的吩咐
(5) 在結束過去路程的重述時,神有什麼特別的吩咐?為什麼?
(6) 如果他們不遵從的話,會帶來什麼後果?
(7) 為何特別在這時刻作這吩咐?
(8) 今天你得到的主要提醒是什麼?你會怎樣應用在你的生命中?
「摩西遵著耶和華的吩咐記載他們所行的路程,其路程乃是這樣。」(民33:2)
神在亞倫離世之後,在以色列人終於經過四十年的流蕩來到迦南邊境時,為何特要摩西把這漫長的路程各「站口」重列呢?
雖然神沒有明顯的把原因告訴摩西,但祂確稱這42個他們曾停留的地方為「站口/stages」,而這42個地方總合起來明顯的叫以色列人回想到這旅程是漫長與艱辛的。特別在重列這旅程時所給他們的吩咐(33: 50-55) ,就是要提醒他們這全是神的恩典,而他們要好好從過往的失敗中學功課。接著民數記的申命記開始的一章其中的話就是:
“我們照著耶和華─我們神所吩咐的從何烈山起行,經過你們所看見那大而可怕的曠野,往亞摩利人的山地去,到了加低斯巴尼亞。” (申1:19)
以色列人這曠野的旅程,其實是我們每一個基督徒生命的寫照。我們所走的正是一個信心的旅程,也是恩典的旅程。神不是要我們的旅程像「大而可怕的曠野」;往往是我們的罪和叛逆使我們如行在曠野之中—既乾旱、更炎熱;原是直的路徑、我們卻走歪曲的道路;以至勝少敗多;是我們對艱苦的埋怨和故意的反叛,使我們嘗不到應許的安息。
雖然如此,像以色列人一樣,我們經歷到神「總不離開、總不掉棄」的應許;就像申命記結束的末段所言:
“耶和華遇見他在曠野荒涼野獸吼叫之地,就環繞他,看顧他,保護他,如同保護眼中的瞳人。又如鷹攪動巢窩,在雛鷹以上兩翅搧展,接取雛鷹,背在兩翼之上。這樣,耶和華獨自引導他,並無外邦神與他同在。” ( 申32:10-12)
是的,以色列人這旅程全是恩典的旅程,我們的也是如此。故此,不論你今天人生旅程是在那個「站口」、或是有處於「大而可怕的曠野」之感,這祇是個過渡的「站口」,至終是引至那「應許之地」,使你在神那裡找到安息。
請慢慢細心讀每天指定的經文至少兩遍,然後反復思考問題。
34:1-15—定以色列的界限(參下註)
(1) 為何神要為這河西的九支派半定出地界?
(2) 把這些地土分賜他們可有什麼附帶的條件?(參利26:14, 32-35)
(3) 以色列至終失去這些地,原因何在?(參耶44:22)
(4) 你認為今天的以色列仍具有這地域的擁有權嗎?為什麼?
(5) 在以色列亡國後,先知以西結仍重申如這裡所述的地界,原因何在?(見結47:13-20)
34:16-29—揀選分地的領袖
(6) 神指出負責分地的領袖包括誰?
(7) 以利亞撒的位份是什麼?
(8) 約書亞的位份是什麼?
(9) 如果你是這十二支派的代表之一,你對被委派作這分地委員會的一員會有什麼感受?會否特別覺得是像「紙上談兵」,分派得到仍被當地人佔領、居住之地?
(10) 今日你得到的主要提醒是什麼?你會怎樣應用在你的生命中?
註:雖然今天我們對這裡所記載的不少地名有所不詳,特別是北面的地界,但已給我們對以色列的地界有個概括的觀念,正如撒母耳記上3:20所顯示,是「從但到別是巴」。聖經其他提到以色列地界的經文包括創世記15:18;出埃及記23:31;約書亞記1:4;以西結書47:13-20等。無論如何,「這段經文對迦南地作出準確的描述,與主前15世紀近東的文獻所載吻合;按Y. Aharoni指出,是特別與主前13世紀下半世紀的埃及迦南的地域相乎。」(NICOT, Numbers, 639)
「這四圍的邊界以內,要作你們的地。」(民34:12)
神早在向亞伯拉罕說到給予應許地時,已告知他這廣大之地的界限:
“當那日,耶和華與亞伯蘭立約,說:我已賜給你的後裔,從埃及河直到伯拉大河之地,就是基尼人、基尼洗人、甲摩尼人、赫人、比利洗人、利乏音人、亞摩利人、迦南人、革迦撒人、耶布斯人之地。” (創15:18-21)
因亞伯拉罕憑著信心,照神的吩咐離開本地、本鄉,神不但給他有「後裔」的應許,也給予他地界的應許。對這作為一個外地寄居的客旅,人數稀少的家庭,這應許的地界是廣闊到不可思議的!
雖然是不可思議,但這給予應許的是全能的神,故此在700多年後,亞伯拉罕的子孫,在摩西領導下,正站在這應許之地的門口了!
故此,這地界正顯示出神的信實和偉大。不可思議的現在成為事實了!這地界的訂定在以色列及後的歷史,卻有另一個功用,就是把以色列諸王的野心,定下界限。不論神使他們如何的強盛,他們都要學習滿足於神所定的界限內。這是大衛所領會的。故此他說:
“耶和華是我的產業,是我杯中的分;我所得的,你為我持守。用繩量給我的地界,坐落在佳美之處;我的產業實在美好。” (詩16:5-6)
請慢慢細心讀每天指定的經文至少兩遍,然後反復思考問題。
35:1-8—利未人要得的城邑和郊野
(1) 雖然利未人不能得地為產業,但仍得城邑居住與草原作牧養,實質上與其他支派無別。你說對嗎?為什麼?
(2) 他們在城外所得的草原有多大?
(3) 以一畝 = 43,560方呎作計算,利未人在每城所得的草原會有多少?
(4) 為何那六個逃城包括在利未人所得的48個城之內?
35:9-34—六個逃城
(5) 六個逃城是怎樣分佈的?(35:14)
(6) 誤殺者的處理:
a. 既是誤殺,事件仍須審訊嗎?怎樣審訊? (35:12, 24)
b. 在審訊之前,先作什麼安排?(35:12)
c. 誤殺包括什麼?(35:22-23)
d. 裁定誤殺後,如何處置誤殺者?(35:25, 28)
e. 如果誤殺者提早離開逃城會有什麼後果?(35:27)
(7) 謀殺犯的處理:
a. 除提到殺人的方法外,如何斷定是犯謀殺罪?(35:20-21)
b. 所得到的審判是什麼?(35:19, 21)
c. 在審判的過程中,有什麼重要的原則?為什麼(35:30, 32)
d. 為何不能收贖價代替生命?(35:31, 33-34)
e. 你認為這原則適用於今日嗎?為什麼?
(8) 今日你得到的主要提醒是什麼?你會怎樣應用在你的生命中?
「會眾要救這誤殺人的脫離報血仇人的手,也要使他歸入逃城。他要住在其中,直等到受聖膏的大祭司死了。」(民35:25)
民數記這裡給誤殺和謀殺所定的律例是非常公允的;特別是逃城的設立能使被告—不論是誤殺或謀殺—能得保護直至正式的審訊;也給定為誤殺者繼續的保障。這是公允和人道的。
不過,這對誤殺者的保障是有點特別,就是他能在當時聖膏的大祭司死後,完全得到自由,可以離開逃城。換句話說,如果大祭司是非常長壽,這誤殺者在逃城中無疑是被「終身監禁」了。相反地,如果在他被定為誤殺後的一星期後大祭司就死掉,他豈不是得到立刻的自由嗎
先賢Gregory the Great (主前540-600+)對此事就有這樣的分析:“殺人者在大祭司死後,其罪得免是什麼意思呢?(其實)是指全人類因犯罪而自招死亡,卻因那真為大祭司的死亡—即我們的救贖主的死—而罪得赦免。” (ACC S, III, 273) 。
是的,這裡有力的指出藉著我們的主耶穌基督在十字架上的死是如何立時、完全給我們帶來了赦免。就如十字架旁的強盜之一,在臨死時的悔改,帶來了主奇妙的應許:“我實在告訴你,今日你要同我在樂園裡了。” (路 23:43)
請慢慢細心讀每天指定的經文至少兩遍,然後反復思考問題。
(1) 為何基列家族如此看重西羅非哈的產業會落到別的支派手上?
(2) 產業既歸他的女兒,這與他們何干?況且,如果歸另一支派,不也仍是以色列的產業嗎?
(3) 按他們所言,禧年有關贖地的條例(利25:13ff) 是否可以解決這問題?(民36:4)
(4) 為何耶和華說他們有理?(36:5)
(5) 為何產業不從一支派歸另一支派?(36:9)
(6) 西羅非哈的女兒結果怎樣做?
(7) 這段小插曲給我們領會到有關神的什麼屬性?
(8) 今天我們讀完全本民數記了,不妨翻閱過去七、八個星期的筆記,或由頭到尾把這書卷速閱一遍,看看以色列這四十年在曠野的流蕩過程中,給你最深的印象或提醒是什麼。你會怎樣應用在你的生命中?
「這樣,他們的產業就不從這支派歸到那支派,因為以色列支派的人要各守各的產業。」(民36:9)
不曉得當你讀到基列子孫的族長,為恐怕長久失去了屬西羅非哈的地業,似乎向摩西據理力爭時,有什麼感受?這只不過是區區一個家庭,即西羅非哈一家小小的地業而已?況且,他的女兒就是嫁了別支派的人,這些產業豈不仍是留在以色列人的手中嗎?為何要這樣的「排外」呢!
誰知,連耶和華神也讚同他們:“約瑟支派的人說的有理” ” (民36:5),甚至說:“他們的產業就不從這支派歸到那支派” (36:9) 。
我相信,神這樣說,除了看這是公允之外,更是要防止貪婪、與過份的積財。這也是「禧年」律例的精神:為免民中有人因賣斷房產田地,而陷入極度的貧窮,永不翻身,故此在「禧年」所有曾賣掉的房產,要物歸原主(見利25:13-55)。
但是「禧年」的條例只合用於「買賣」方面,所以在此要另立條例,免得約瑟支派因西羅非哈女兒的「外嫁」而永遠失地,亦破壞了「各守各的產業」這維持社會公允,安定的原則 (36: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