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週我們會繼續研讀舊約申命記。請細心慢慢讀每天指定的經文至少兩遍,然後反複思考問題。
20:1-15—個別的律法—與非隣邦爭戰的條例
戰爭是國家要面對的現實:遇強敵時,以色列人當如何是好?(20:1)
(1) 為何出戰前要先由(大)祭司說話?(20:2)
(2) 祭司要向出戰的軍兵說什麼?(20:3-4)
(3) 免兵役的條例(20:5-8; 亦參下註)
a. 免役的第一、二類是什麼人?(20:5-6)
b. 背後的原因是什麼?(與神賜應許地的因由有關嗎?)
c. 免役的第三類是什麼人?(20:7)
d. 背後的原因是什麼?
e. 免役的第四類是什麼人?(20:8)
f. 第四類人免役的原因是否合理?為什麼?
g. 雖然摩西並沒有交代不願免役者的處理:你認為他們可以出戰嗎?
(4) 聖經告訴我們新約信徒是處於屬靈爭戰中(林後10:3-4;弗6:12):我們可以怎樣應用以上原則在我們身上?
(5) 為何這裡說要先求和睦?(20:10-11)
(6) 他們要怎樣處理所擄掠的婦女、孩子和牲畜等?(20:14)
20:16-20—個別的律法—與近隣爭戰的條例
(7) 與近隣(所提的六個邦國)爭戰的條例,和與遠處的邦國爭戰的條例主要有什麼分別?(20:16-17)
(8) 原因何在?
(9) 該如何處理果樹?(20:19)
(10) 原因何在?(20:20)
(11) 今天你得到的主要提醒是什麼?你會怎樣應用在你的生命中?
註:“按(猶太史家)約瑟夫所載(Ant. iv. 8, 41),可享用(剛奉獻的)房屋一年……初植的果樹(按利19:23ff)……頭三年的果子不能被吃用,第四年的收成歸耶和華;惟有第五年的果子才能吃用……(至於新婚者免役期),按24:5……是延至一年,包括其他公事。” (K&D, 939) 不過,按利未記19:23的條例似是適用於剛進應許地的種植而已。
「官長又要對百姓宣告說:誰懼怕膽怯,他可以回家去,恐怕他弟兄的心消化,和他一樣。」(申20:8)
讀到申命記第20章所記載諸多可免役的條例,心中不禁在問:“難道神不怕百姓以這些為藉口,不用冒死衛國?這豈不是對其他軍兵不公平?”
但我就想到,申命記眾多重複的條例,就是要以色列人要顯出與列國有別;這裡的條例也不例外:
- 這些免役的條例正顯出神子民的爭戰,其實是神的爭戰(the battle belongs to the Lord) ;故此,不是倚靠「馬匹、車輛」(20:1) ,或是人多勢眾。換句話說,就算有不少人利用那些條例為藉口免役,神仍能以少勝多—基甸以三百軍兵大勝強大的米甸大軍是最好的事例。基甸引用了這裡第四個藉口,叫凡“懼怕膽怯的” 離去(士7:3)。結果仍能勝敵!
- 其實不論是新居、新園或新婚者的免役,都是用來要把能使 “弟兄的心消化”者除掉,只有那些專一為神爭戰的人,才能被神使用、與神同工。
這些免役的條例對今天的信徒同樣適用,因為作為基督的精兵(提後2:3),我們是“不憑血氣爭戰” 的(林後10:3)。保羅的提醒:“我們並不是與屬血氣的爭戰,乃是與那些執政的、掌權的、管轄這幽暗世界的,以及天空屬靈氣的惡魔爭戰。”( 弗6:12) 。而這場爭戰的勝敗全在乎耶和華(撒上17:47);我們絕對不能靠自己來得勝。同樣重要的是:神也只能用那些專一當兵,“沒有世務纏身” 、不掛慮世事的人(提後2:4;林前7:33-34)。
請細心慢慢讀每天指定的經文至少兩遍,然後反複思考問題。
個別的律法—生命的神聖
(1) 未破的謀殺案(21:1-9)
a. 為何離命案最接近的城市要擔當罪?
b. 「以命償命」的原則(19:21) :在這原則下,該城要用什麼來贖罪?
c. 為何贖罪的母牛犢是要從未負軛或耕地的?而贖罪地點要在有流水、未耕之谷?(可參下註)
d. 長老除洗手外,尚要作什麼?(21:7-8)
e. 除非如此,該城會怎樣?(21:9)
f. 你認為這條例會給整個城市產生什麼果效?
(2) 取被擄的女子為妻(21:10-14)
a. 你認為古時一般的民族會怎樣處理所擄來的婦女?會有嚴格的規定嗎?
b. 為何神要定規給這些被擄的婦女一個整月來「哭喪」?
c. 不許把這被娶的賣掉或變作婢女的原因是什麼?
d. 這裡的規條會使選民與別國有什麼分別?
(3) 對妻兒不可偏私(21:15-17)
a. 這條例要保障什麼?
b. 若沒有這條例,他們可以怎樣藉著亞伯拉罕的先例來作?(見創21:10)
(4) 干犯第五誡(21:18-21)
a. 十誡中之第五誡是怎樣說?(見出20:12)
b. 這樣的吩咐是否適用於凡是悖逆的兒子?為什麼?
c. 你認為這規條是作父母容易遵守的嗎?為什麼?
d. 這條例的總意是什麼?(21:21)
(5) 死在木頭上(21:22-23)
a. 在眾多的刑罰中,釘在木頭上代表什麼?
b. 為何不可留屍首在木頭上過夜?
c. 「被挂的人是在神面前受咒詛的」。耶穌又如何?(參加3:13)
(6) 今天你得到的主要提醒是什麼?你會怎樣應用在你的生命中?
註:“有關贖罪地點的條例相信是因流水會把血沖去,而其地不會因開墾而使血被顯露。” (K&D, 942)
「因為被挂的人是在神面前受咒詛的。」(申21:23)
在眾多古時的刑罰中,被挂在木頭上是最痛苦和可怖的刑罰之一。解經家Barclay更說,沒有死亡比死在木架上更可怕;他並引用羅馬史家Cicero的話,說:“(這是)最殘酷、最可怖的死” 。除了要忍受手腳被釘的痛楚外,饑餓和乾渴會叫被釘者慢慢的死亡,甚至引至“精神崩潰”。(Barclay, John, 250)
可幸,以色列人有摩西的律法,不許把屍首留過夜(申21:23),意思是要把被釘的人在日落前置諸死地。不過,這條例的主因是不許屍首玷污神所賜給他們的地土。
不過,這殘酷的刑罰卻足證這罪犯是犯了離天大罪,是神所咒詛的明證(21:23);而這正是猶太人不肯相信耶穌是神的兒子的其中極大理由:“若祂是基督,神所揀選的”( 路23:35) ,何以會被挂在木頭上?這豈不是祂被神所咒詛的明證嗎?
事實上,主耶穌被挂在十字架上,確是被神所咒詛;但卻不是因祂自己的罪(祂是無罪的),乃是因我們的罪。故此使徒保羅解釋說:“基督既為我們受(原文是成)了咒詛,就贖出我們脫離律法的咒詛;因為經上記著:凡掛在木頭上都是被咒詛的”( 加3:13) 。神的愛就在此向我們顯明了!
請細心慢慢讀每天指定的經文至少兩遍,然後反複思考問題。
個別的律法—我們會把這裡幾個不同的條例作如下處理、思想:
要作好鄰舍—22:1-4; 6-8
要遵守神創造的各從其類—22:5, 9-11
要遵守一切命令—22:12
(1) 22:1-4—要作好鄰舍(一)
a. 22:1-3的條例的原委是什麼?
b. 人若不遵守的普遍原因是什麼?
c. 牛驢多因負重軛而跌倒,非一人之力可扶起的:這規條是否比以上幾項容易遵守?
d. 若不遵22:4的條例,其原因會是什麼?
(2) 22:6-8—要作好鄰舍(一)
a. 這條例是否與「人道」有關?何以見得?
b. 取蛋或雛鳥,相信是作食用:放母鳥有什麼實際的原因?
c. 第8節的條例的目的是明顯的:我們今天可以怎樣應用?試舉例。
(3) 22:5, 9-11—要遵守神創造的各從其類
a. 為何說易服而穿是「神所憎惡的」?(22:5)
b. 既是如此,今天流行的「易性別/transgender」又如何?
c. 為何在神創造天地的第三天創造植物時聖經說:“各從其類” ?(創1:12)
d. 這與這裡(22:9) 的禁例可有關係?
e. 把牛、驢同負一軛:除產生不實際的後果外,與二者屬潔淨和不潔淨的動物可有關係嗎?(可參利11:1-8)
f. 22:11的禁例或許對當時的百姓是明顯的,今天我們就不得而知—有人推想是與神不要百姓隨從埃及的習俗有關。無論如何,以上的條例一起所顯明的是什麼吩咐?
(4) 22:12—要遵守一切命令
a. 請翻到民數記15:37-41,重溫這條例的原由。
b. 這條例可以怎樣幫助他們遵守以上的律法,就算個中的原因不能完全被領會?
(5) 今天你得到的主要提醒是什麼?你會怎樣應用在你的生命中?
「婦女不可穿戴男子所穿戴的,男子也不可穿婦女的衣服,因為這樣行都是耶和華─你神所憎惡的。」(申22:5)
今天“易性別/transgender” 是西方社會接納的現象。但這是否合乎聖經的真理呢?容許我把解經家Peter Craigie就申命記22:23所提到的“易裝” 的見解與你們分享:
“這短短的一節不是單論到時裝或衣著這方面,就像這節的後半節所清楚指出的警告。起初一看,這節是論到易裝方面—是性別變態的一種;但其實‘男子所穿戴的’ 在希伯來原文不是單指男子的服裝,乃指凡與男性有關的東西。這當然不但包括服裝,更包括飾物、武器等一般與男性有關的東西。至於下文‘婦女的衣服’ 是譯得正確的。
易裝表面上看是較為無損的變態,但這裡的律例是論到以下其一,或兩者都包括在內:首先,易裝是與某程度上的同性戀有關的;其次,在古時,易性的行徑是與拜某些神靈的邪教有關的。無論是屬於前者或後者,易裝是‘耶和華你神所憎惡的’ 。利未記18:22和20:13都形容同性戀的行為是為‘神所憎惡的’ 。在聖經以外的古文獻中,提到易裝與邪教的敬拜的關係的證據不多;但若屬事實,我們知道在申命記中,凡與列國宗教有關的行為,都被(神)視為‘可憎惡的’ (見7:25, 18:12) 。” (NICOT, Deuteronomy, 28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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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別的律法—禁止淫行
(1) 新婦的貞潔(22:13-21)
a. 與其按律法休妻(24:1ff) ,為何作丈夫的要告新婦不貞潔?
b. 妻子的父親可以怎樣作出反駁?(22:15-17)
c. 除懲治(意即鞭打)外,再加上2½磅的銀子,你認為是否足夠懲罰這無理的控訴呢?為什麼?
d. 若所控訴的證明是事實又如何?(22:21)
e. 為何神如此看重「貞潔」?
(2) 與有夫之婦行淫(22:22)
a. 這惡行的懲罰是什麼?
b. 原因是什麼?
c. 這律法對我們今天有什麼信息?
(3) 強姦(22:23-29)
a. 在城中強姦已許配別人的處女(22:23-24)
i. 這惡行的懲罰是什麼?
ii. 為何連那被強姦的也要處死?
b. 在田野強姦已許配別人的處女(22:25-27)
i. 對強姦者的懲罰是什麼?
ii. 對被強姦者的懲罰是什麼?
iii. 與上一條例作比較,這裡的處理是否公允?為什麼?
c. 強姦未許配別人的處女(22:28-29)
i. 對強姦者的懲罰是什麼?
ii. 這強姦者尚要負什麼責任?
iii. 你認為這樣的處理是否公允?為什麼?
(4) 亂倫 (22:30)
a. 這裡所論到的是那方面的亂倫?
b. 當受什麼審判?(見利18:8, 29)
(5) 以上各律法的總意是什麼?
(6) 今日你得到的主要提醒是什麼?你會怎樣應用在你的生命中?
「若遇見人與有丈夫的婦人行淫,就要將姦夫淫婦一併治死。這樣,就把那惡從以色列中除掉。」(申22:22)
六十年代的「性解放」的確導致今日家庭體系的崩潰。這並不是說,昔日的社會在這方面就是完美的。加爾文對申命記所論到犯姦淫條例的分析就顯出,在這問題上,古今同樣有縱容的傾向:
“看來,神是非常憎惡淫亂的,因為祂以死刑作為其刑罰。誠然,婚姻在神面前是個聖約,破壞婚姻是神所不能容許的。夫婦之間的貞潔是如此神聖,破壞了是不能沒有後果的,因為把別人的妻子—就是那人的性命或最少是他一半的性命—從他的懷中奪去,是可怕、背信的事。故此,先知就以此為可鄙的,把犯姦淫者比作發嘶聲的馬(耶5:8),因為人犯了如此淫蕩的行為,就把自己降為禽獸。
這裡亦提到另一個原因,就是如果一個人不忠於妻子而尋娼妓,其罪不至於死;但未娶妻的男人若與別人的妻子行淫,(他必要死),因為不但其夫受大損,同時這不名譽的禍害會殃及下一代,並且合法的後人被不合法的取代,產業就被傳與外人,私生的就不合法地擁有那家人的名字了。這是連律法尚未頒布之前,人也如此嚴厲懲罰淫亂之故—這是猶大與他瑪的歷史清楚所顯示的(創38:14)。如果世人普遍是以死來懲罰犯姦淫者,作為基督徒反而不能像異教者一樣,豈不是更可憐!就是羅馬的法律,雖不在神的律法之下,對姦淫者也是嚴峻的。現今的基督徒卻對這可咒詛的罪行竟然是輕描淡寫,只稍作責備而已。他們更引用基督釋放那本該被石頭打死的犯姦淫婦人為例為藉口,要廢除神的律法;就像祂退到山上,免得被群眾擁納為王一樣(約8:11; 6:15)。
我們若了解父神所給予祂獨生愛子(在世)的使命,我們就不會希奇祂接受這使命所附帶的限制。祂在世時並沒有使用祂為審判者的權柄。但那些被配劍來處理罪惡的人,竟(以為是)隨從祂的榜樣,從輕判罪,(其實)是出於極大的無知。雖然(現在)夫婦不忠的罪不是這樣被人間的法庭來處理,但因夫婦二人是對彼此有責的,神是會審判他們的。故此保羅的話會在神的審判台前生效的:夫婦二人不要彼此虧待,因為妻子沒有權柄主張自己的身子,丈夫也沒有權柄主張自己的身子(林前7:4,5)。”
(Calvin’s Commentaries III, 77-78)
請細心慢慢讀每天指定的經文至少兩遍,然後反複思考問題。
23:1-8—個別的律法—禁進入耶和華的會
(1) 被禁進入耶和華的會的第一類是什麼人?(23:1)
(2) 原因是什麼?
(3) 第二類是什麼人?(23:2)
(4) 原因是什麼?
(5) 第三類是什麼人?(23:3)
(6) 原因是什麼?(23:4-6; 可參民22-24)
(7) 第四類是什麼人?(23:7-8)
(8) 第四類人在什麼情況下可進入耶和華的會?
(9) 以上的律例的總意是什麼?
23:9-14—個別的律法—保持戰營的聖潔
(10) 為何夢遺被視為不潔?(23:9; 民5:2)
(11) 如何把這不潔除去?(23:10-11)
(12) 如何處理便溺?(23:12-13)
(13) 這些律例的總意是什麼?(23:14--註:K&D指出“那裡有污穢” 直譯為“那裡有赤裸”)
23:15-25—個別的律法—其他的條例
(14) 為從外邦逃來的奴僕所定的條例,目的何在?(23:15)
(15) 23:17是指廟姦(原文) 、23:18則指一般的娼妓:對神而言,二者有什麼重要分別?
(16) 不論是那一類,23:18有什麼吩咐?原因何在?
(17) 為何神不許向弟兄收取利息,卻許向外邦人取利?(參利25:36-37)
(18) 我們該怎樣應用這條例?
(19) 對許願的條例的總意是什麼?(23:21-23;亦參太5:33-37)
(20) 23:24-25的條例的總意是什麼?
(21) 我們可怎樣應用這條例?
(22) 今日你得到的主要提醒是什麼?你會怎樣應用在你的生命中?
「你借給你弟兄的,或是錢財或是糧食,無論甚麼可生利的物,都不可取利。」(申23:19)
驟眼看來,摩西在第23章所重述的各種條例似是各不相干的,但若我們思想這些條例的總意,就曉得它們都是要求神的百姓務要聖潔:不論是耶和華會中的聖潔(23:1-8)、參加聖戰(23:9-14) 、對他們中間或來到他們的人的憐憫(23:15-16, 19-20, 24-25)、許願還願(23:21-23) 或是禁止娼妓的條例(23:17-18) 。
或許,我們對那些針對被閹的和私生子的禁例感到不公,神卻是藉此來表明祂對屬祂的人所要求的是全然的聖潔—前者代表對神的創造的完美的破壞;後者是亂倫或淫行的產品(K&D, 947-8)。禁止他們進入神的會是嚴厲的條例,但這並不是說他們就不能認識神、敬拜神、聽到神的話語,因為他們仍能在院外敬拜,就像使徒行傳第8章所記載的埃提阿伯的太監一樣。
不過,在這些條例中,我感到詫異的是有關禁止收弟兄利息的條例。未讀到這條例之前,我總以為不放錢在銀行取利,反而借給有需要的弟兄而收同樣利息是合理的。誰知,神要求我們向弟兄不取利的借貸,才是合乎祂憐憫人的心。這更提醒我日後在神家裡事奉時,絕不接受會友借錢給教會,不管所取的利息是如何的低。說真的,我們豈可「借錢」給神—我們的一切原是屬祂的!
請細心慢慢讀每天指定的經文至少兩遍,然後反複思考問題。
24:1-4—個別的律法— 離婚與再婚?
(1) 丈夫因妻子「不合理」、令他「不喜悅」就可以休她,你說合理嗎?
(2) 主耶穌說摩西定這律法的原因是什麼?(可10:2-12)
(3) 這裡的條例給被休的妻子有什麼保障或權利?
(4) 為何這丈夫不能重娶這已被休的妻子?(24:4)
24:5-6; 10-15; 17-22—個別的律法—憐憫的律法
(5) 對新婚者的豁免(24:5) :除兵役外,尚有什麼其他的豁免?為什麼?
(6) 借貸的當頭(24:6, 10-13)
a. 不論是「磨石」(24:6) 或是「衣服」(24:12) ,這些條例的總意是什麼?
b. 你可想到有其他可應用這些條例之處?
c. 為何不能進人家中拿當頭?(24:10-11)
(7) 僱工工價(24:14-15)
a. 這裡規定僱主如何不可欺負僱工?
b. 為何這條例適用於以色列人和寄居的僱工?
c. 這條例可怎樣應用於今天?
(8) 保護寄居、孤兒、寡婦的條例(24:17-22)
a. 這裡有關當頭的條例,與24:20-13之條例有什麼不同?
b. 為什麼?(24:18)
c. 24: 19-22的條例的總意是什麼?
d. 原因何在?(24:22)
e. 這條例的原委可怎樣應用於今天?
24:7-9; 16—個別的律法—其他的律法
(9) 為何拐帶是如此的大惡,要受死的審判?(24:7)
(10) 大痳瘋之類的皮膚病已在利未記13章有詳細的條例(參下註) :
a. 為何在此作握要的重述?(24:8)
b. 摩西在此舉米利暗為例,用意何在?(24:9; 見民12:10-15)
(11) 24:16的律法有什麼重要性?
(12) 論到永生與永死,這律法的原則有什麼重要性?
(13) 今日你得到的主要提醒是什麼?你會怎樣應用在你的生命中?
註:摩西在此握要重述大痳瘋之律例,似乎重點是放在要百姓絕對的遵從祭司按利未記的律法的處理,就像米利暗也絕對的遵從吩咐(民12:14-15) ,免得漫延到其他人。
「你摘葡萄園的葡萄,所剩下的,不可再摘;要留給寄居的與孤兒寡婦。你也要記念你在埃及地作過奴僕,所以我吩咐你這樣行。」(申24:21-22)
作為屬神的子民,以色列人是要反映神的屬性,而神的屬性就包括了祂的憐憫。神對以色列人所施的憐憫,是藉著把他們由為奴之埃及地拯救出來這段歷史,全然顯露出來;正如聖經所記載:“耶和華說:我的百姓在埃及所受的困苦,我實在看見了(seen);他們因受督工的轄制所發的哀聲,我也聽見了(heard)。我原知道(concerned)他們的痛苦。” (出3:7)
因這原故,以色列人要同樣的憐憫在他們當中最有需要和最弱的群體—就是那些不但不能靠自己生存,更無力改變現狀的一群。一般摩西的律法是針對以色列人本身的(如不收取利息的條例—23:19) ,但論到這些弱群,律法就把寄居的(即移民) 與孤兒、寡婦圈在一起了。
這給我們看見,耶和華神絕非是「土著」的神,乃是全人類的神—就是凡照著祂形像造的人之神。這也是保羅所領會的。他引用希臘詩人的話對希臘人說:“我們也是祂(創造主)所生的。”( 徒17:28) 。當然,我們若要真正成為神的兒女,承受祂的永生,就必須藉著相信祂獨生兒子耶穌基督才能得到(約1:12)。
請細心慢慢讀每天指定的經文至少兩遍,然後反複思考問題。
個別的律法—其他律法
(1) 笞責之限(25:1-3)
a. 這一段的律法保障了施法公正的那幾方面?
b. 不可打超過四十次的定例是要保障什麼?
c. 你認為猶太人改之為四十減一下的原因是什麼?(林後11:24)
(2) 善待牛隻(25:4)
a. 這定例的原因是什麼?
b. 使徒保羅怎樣應用此例在神僕身上?(林前9:9-11; 提前5:17-18)
c. 我們可以怎樣應用這裡的原則在今天商業社會中?
(3) 娶兄弟的寡婦之例(25:5-10)
a. 這習俗在「猶大」這人的家庭中出了什麼問題?(見創38)
b. 摩西把這習俗定為律法的原因是什麼?(25:6)
c. 若有兄弟不願履行這條例,可有什麼原因?(可參創38:9)
d. 這生還的兄弟是否完全沒有選擇的餘地?
e. 不履行這條例會帶來什麼後果?(25:7-10)
(4) 男人「下體」的神聖(25:11-12)
a. 這裡形容妻子作事的動機是什麼?
b. 既是如此,為何要受到如此嚴厲處分?
(5) 大小法碼(25:13-16)
a. 神怎樣看商業上的欺詐?(25:16)
b. 今天商場上有否類似的欺詐?試舉例說明。
(6) 盡滅亞瑪力人(25:17-19)
a. 以色列有眾多的敵人,為何亞瑪力人叫耶和華如此的憎厭?(25:18; 可參出17: 8-16)
b. 耶和華對這盡滅亞瑪力人的吩咐是否極之看重?(見撒上15:11)
c. 為何這律法放在這裡重申?(參下註)
(7) 今日你得到的主要信息是什麼?你會怎樣應用在你的生命中?
註:“這條例放在這裡重申是要提醒以色列人當他們一安頓在應許地時,尚有未完之工。” (NICOT, Deuteronomy, 318)
「那時,你要將亞瑪力的名號從天下塗抹了,不可忘記。」(申25:19)
當人讀到神吩咐以色列人要全然滅絕亞瑪力人時,或會感到神是一位滿有仇恨的神。容許我與你們分享加爾文對這方面的見解:
“我們先前已看到亞瑪力人是怎樣首先帶敵意攻擊(以色列)人,試圖擾亂他們的旅程;摩西當時也宣告了神對他們的審判。現在,他提醒百姓必須遵行這命令。神是以起誓的方式來宣告,以色列人必世世代代與亞瑪力人爭戰。祂這樣的囑咐祂的百姓,為要報他們受亞瑪力人極殘酷和褻瀆的惡,因為以色列當時對他們絕無惡意,只求獲准路經他們鄰近之地,他們卻攻擊這和平的百姓,實屬不公義的行為。
但若人不放過他們的親屬,就是人性更大的醜惡。創世記36:12清楚的告訴我們,亞瑪力人是以掃的後裔;故此他們同是祖宗以撒的後人。對,神這樣的吩咐叫人為受損而報仇,似與敬虔無關。我卻是這樣回答:這些話不是在乎激發報仇之心,乃是要按亞瑪力人所犯的罪的嚴重性來施予懲罰—就如對列國也是如此。神在重述亞瑪力人的殘暴時,似是激起以色列人的私心,但我們需要按這立律法的(神)的屬性來作判斷。我們知道神不允許憎恨或忿怒的情懷,故此,我們很容易的明白這吩咐是希望百姓帶著自律的情操來遵行的。
這裡首先指出他們的罪是 ‘不敬畏神’ :這不是普通的不敬畏,乃是指他們刻意的背叛神。因為,他們不可能不曉得神對亞伯拉罕和以撒的應許;但以掃,他們的祖宗,既失去長子的名份,現在他們更因可惡的嫉妒,欲要神的約落空。這是神把他們與拒絕祂的列邦一起聯上,同得被毀滅的審判。”
(Calvin’s Commentaries, II, 4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