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巴底亚书

第1日

請慢慢細讀每天指定的經文至少兩遍,然後反複思考問題。

經文默想
俄巴底亞書1-7

請慢慢細心讀每天指定的經文至少兩遍,然後反復思考問題

俄巴底亞書

俄巴底亞書是舊約聖經中是短的一卷,其主要的信息是針對以色列東南面的鄰邦以東。以東的先祖就是雅各的哥哥以掃(35:1, 9) 。我們對俄巴底亞其人是一無所先的。雖然Babylonian Talmud(主後35世紀的猶太口傳律法與釋經書) 說他是亞哈王宮中的行政官員(列王紀上18:3-16) ,但一般解經家都認為這是全屬虛構的。俄巴底亞這名字的意思是「耶和華的敬拜者」或是「耶和華的僕人」(視乎是按那一抄本為準)

俄巴底亞作先知發預言的時期也是無從稽考,不過按書中的內容顯示,「最可靠的估計是耶路撒冷在主前587年失陷之後,逃亡者被擒拿的時期(王下25:4-6)(TOTC, Obadiah, Jonah, Micah, 23)

(1) 第一節如同宣戰的聲明,是耶和華發出的,召集列國起來與以東爭戰:既是這樣,我們該怎樣看古今的歷史,特別是發生在以色列和鄰邦的戰爭?

(2) 以東不算是很小的國,位於死海之東南,由加利利海之南面延伸到亞拉伯海灣。但神卻因它的驕傲而審判它,使它成為最小的。按第3節的描述,它有什麼自恃之處?(參下註)

a. 4節的兩個比喻怎樣切切的道出,不但是以東,更是人的狂傲?

b. 箴言16:18怎樣論到驕傲?

c. 為何神這樣憎惡人的驕傲?(參神對推羅同樣的罪之責備見結28,特別是第617)

(3) 5節的兩個「豈不」是要表達什麼?

(4) 為何神特別論到以東的盟邦和同吃飯的

(5) 為何要以東受被出賣的審判?(見民20:14, 21; 1:11)

(6) 今天你得到的主要提醒是什麼?你會怎樣應用在你的生命中?

註:以東的東面(現今的約但) 山勢險峻,有些地方高達一千多米。(當時) 有兩大商路經過這地:就是皇帝大公路和沿亞拉伯的大道;因而操縱了由北至南的營商通道,從中取利……”(TOTC, 21)

靈修默想小篇
以東與以色列

你雖如大鷹高飛,在星宿之間搭窩,我必從那裡拉下你來。這是耶和華說的。(4)

如果要好好的了解俄巴底亞的信息,我們就需要多明白以東這國家的起源和它與以色列在歷史上的關係:

聖經告訴我們以東人是雅各的哥哥以掃的後裔(36:1, 9) 。因著這血源的關係,神是要求以東要按兄弟一樣的看待以色列。但以東卻沒有這樣做。

就在以色列人出埃及時,在極艱辛的曠野中向著應許地行走,希望能經過以東地,不用走太遠的路程,卻遭拒絕。聖經就這樣的記載:摩西從加低斯差遣使者去見以東王,說:你的弟兄以色列人這樣說:(你知道)我們所遭遇的一切艱難……求你容我們從你的地經過。我們不走田間和葡萄園,也不喝井裡的水,只走大道,不偏左右,直到過了你的境界。以東王說:你不可從我的地經過,免得我帶刀出去攻擊你”( 20:14, 17, 18)

自此之後,以色列與以東就多是在對敵的狀態中:

- 掃羅曾與以東爭戰,且打敗它( 撒上14:47)

- 大衛曾征服了以東 ( 撒下8:13-14;王上11:15-16)

- 所羅門用它作製造船隻的地方,亦曾遭反抗(王上9:26-2811:14-22)

- 在約沙法作王時,以東與其他國結盟攻擊猶大(代下20:12)

- 在約蘭作王時,以東背叛猶大,並享自由有40年之久(王下8:20-22;代下21:9-10)

- 猶大王亞瑪謝再次征服以東,並屠殺極多以東人(王下14:7; 代下25:11-12)

- 但在亞哈斯時,以東攻擊猶大,並擄去多人(代下28:17)

- 自此以後,以東不再受以色列的控制,直到耶路撒冷失陷,以東人更趁機落井下石,正如以下聖經的記載所顯示:

你怎樣因以色列家的地業荒涼而喜樂,我必照你所行的待你。西珥山哪,你和以東全地必都荒涼。你們就知道我是耶和華。( 35:15)

耶路撒冷遭難的日子,以東人說:拆毀!拆毀!直拆到根基!耶和華啊,求你記念這仇!” (137:7)

根據次經以斯拉記上4:45論到耶路撒冷的聖殿時,就這樣說:「就是以東人當猶大被巴比倫變成荒涼時所焚燒的」(譯自七十士譯本)

這就是俄巴底亞對以東發預言的背景。自主後70年,以東國就在世界版圖上消失了。

第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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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文默想
俄巴底亞書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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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參閱昨天的靈修默想小篇,這對了解今天的經文是會有幫助的:

(1) 按第89節的審判對像,你可以領會到以東尚有什麼可誇之處?(參耶49:7; 32:29)

(2) 在以色列的鄰邦中,似乎只有以東是神特別指派一個先知來單向它發預言的。原因何在?

(3) 試把這裡所詳列的罪,逐一思想,看看是屬那種的罪行:

a. 11節:站在一旁是什麼的罪?

b. 12節:瞪眼、歡樂、狂傲又是什麼的罪?

c. 13節:所犯的是什麼的惡?

d. 14節:所犯的又是什麼的惡?

將臨的審判(15-16)

(4) 這樣形容「耶和華的日子」是什麼的日子,是為誰而設的?

(5) 以東在聖山喝的一定是苦杯”: 相信是指他們在以色列遭難時的歡樂(12) ,但萬國都要喝的肯定是苦杯 :請翻到耶利米書25:15和啟示錄16:19看看在「耶和華的日子」,他們要喝的是怎樣的「苦杯」。[註:中譯在「你們」後加上「猶大人」;按上文,該仍指以東]

(6) 今日你得到的主要提醒是什麼?你會怎樣應用在你的生命中?

靈修默想小篇
好撒瑪利亞人的法例

外人擄掠雅各的財物,外邦人進入他的城門,為耶路撒冷拈鬮的日子,你竟站在一旁,像與他們同夥。(11)

當讀到神藉俄巴底亞向以東怎樣對待遭難的以色列所發出的責備時,我就想起主耶穌所說的好撒瑪利亞人的比喻,和及後世多個國家所設立的「好撒瑪利亞人」的法例。

以東對以色列所行的惡行,就因他們與以色列人先祖的關係,而顯為加倍的卑劣,引至神極厲害審判的話:「因你向兄弟雅各行強暴,羞愧必遮蓋你,你也必永遠斷絕」(10) 。但在這些詳細的「罪狀」之中,除了順手搶奪財物和把逃跑的以色列人交付敵人外,其他的都屬於干犯了一個人對有難的鄰舍基本的責任:

- 11節是責備他們就手旁觀;

- 12節是責備他們幸災樂禍,好像在說:你是死有餘辜;

- 13節是責備他們瞪著眼,視而不見,視若無睹(indifference)

這一種視若無睹、就手旁觀,完全缺乏憐憫心腸的心態,正是主耶穌藉好撒瑪利亞人的喻言所責備的(10:25-37) ,也是後來眾多文明國家所立「好撒瑪利亞人」的法例所針對的。雖然好撒瑪利亞人」的法例是為保障那些「好撒瑪利亞人」而設的,免因做好事而被控訴;但這些法例是源於對救助無助者的法律上的責任而設立的:

對救助別人的法律責任其中一例是阿根廷「違棄別人」的法例。按阿根廷刑事法第106-108…‘凡危害他人生命或健康、不論是使人受危害、或遺棄別人以至使人落在不能自救、須要救助而不理者……可判的刑期是由26’ ” ( 譯自按阿根廷刑事法例, Wikipedia)

第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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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文默想
俄巴底亞書1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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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默示最後的一段把目光轉向以色列在末後將臨的國度的盼望:

(1) 錫安山是神在以色列所設的座位,也代表了全以色列:

a. 17節的逃脫,也可譯作拯救(見七十士譯本) :那時錫安山必成聖是什麼意思?(可參但9:24)

b. 雅各要得原有的產業是什麼?(參出15:17和太25:34)

(2) 雅各和約瑟(二者同列應是已重新聯合之意) 被喻為火,是要表明什麼?

(3) 最後是重建國度的宣告(19-20) ,可指兩類人

- 19節:南地和(西面沿海的)高原人他們必得以掃山(以色列之東) ,非利士地(西北的迦南) 和以法蓮和撒瑪利亞地(迦南地的北面)

- 20節:被擄的以色列眾人必得極廣之地,由西頓的南面(撒勒法) ,直到迦南地的南端。

意思是:在復興的國度中,以色列將得之地是遠超當初的「應許地」。不過,這復興的國度是被稱為「耶和華的國度」(21)

a. 19節的南地和高原人明顯不是被擄的。那麼他們是什麼人?會不會是外邦人?

b. 這裡論到必得之地,是不是單指物質、地理的版圖呢?

c. 以掃作為反對神選民列國的代表,在「耶和華的國度」的臨到時,要得到什麼結果?

(4) 這短短的默示給你主要提醒是什麼?你能怎樣應用在你的生命中?

靈修默想小篇
如同玩火

雅各家必成為大火;約瑟家必為火燄;以掃家必如碎;火必將他燒著吞滅。以掃家必無餘剩的。這是耶和華說的。(18)

在宣告以東要受的審判時,神以火喻雅各和約瑟,要把以東如碎稭般焚燒,以至「以掃家必無餘剩的」(18) 。按歷史的記載,當以東這國家在世上版圖消失時,以色列作為一個國家也消失了(卻在1948復國) 。換句說說,以東並非亡在以色列人的手中,而是因著對以色列所行的惡,遭到滅亡的命運。

是的,凡迫害神的百姓的,就如玩火一樣,一定自招滅亡!以色列雖然離棄了神,神亦藉著列國來審判他們;但以色列仍是屬於神的;以色列仍然是神眼中的瞳人。故此,先知撒迦利亞就這樣說:「萬軍之耶和華說……摸你們的就是摸祂眼中的瞳人。」(2:8)

今天我們信主的人就是屬靈的以色列;不但如此,我們更是神的兒女,呼叫神作阿爸、父(8:15-16) 。故此,凡摸我們的,就是那些要危害我們的,同樣是在摸神眼中的瞳人。這正是加爾文在傳講俄巴底亞書時,有感而發出的禱告:

全能的神,祢看到今天我們四面的仇敵,甚至那些在我們正輭弱無力時,常常設計謀害我們的;阿,求祢幫助我們學習仰望祢,是如此的信賴祢,以至不論按肉體是何等的危殆,我們絕不懷疑祢全能的膀臂能叫仇敵驚惶,好使我們能在一切危難中安然生活,永不停止呼求祢的名,因祢曾應許作我們穩固和信實的安全保障。奉我們的主基督耶穌之名。阿們。

(Calvin’s Commentaries, Vol. XIV, 427)